2014年11月26日 星期三

教育部防治霸凌專區

https://csrc.edu.tw/bu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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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農國小反霸凌信箱

本校反霸凌投訴信箱
choyukuo@mac.com
學生申訴及反霸凌投訴專線
282107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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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北投區立農國民小學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

臺北市北投區立農國民小學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
100.1.19 校務會議通過實施
                                                       101.09.25修正
壹、依據:
一、依教育部95428臺軍字第0950057598號令辦理。
二、依教育部991227臺國字第0990226045號函辦理。
三、依臺北市教育局991230教軍字第0994180300號函辦理。
四、教育部101830日臺軍(二)字第1010152926B號函修正「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辦理。
貳、目的:
一、杜絕校園霸凌事件,強化學生法治觀念。
二、設置良好申訴管道,建立完善通報機制。
三、建立友善校園環境,促進校園和諧風氣。
參、實施對象: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
肆、執行策略(三級預防)
一、一級預防(教育宣導)
應著重於學生法治、品德、人權、生命及性別平等教育,培養學生尊重他人與友愛待人之良好處世態度,透過完善宣導教材辦理學校相關人員研習活動分層強化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對於霸凌行為之認知與辨識處理能力。
二、二級預防(發現處置)
成立本校維護校園安全會報,研提防制策略;與石牌派出所建立良好合作關係,強化警政支援網絡;如遭遇糾紛事件,除應迅即判斷屬偶發或霸凌事件,並依據校園霸凌事件處理作業流程(如附件一),循「發現」、「處理」、「追蹤輔導」三階段,成立校內「輔導小組」(如附件二)
三、三級預防(輔導介入)
啟動輔導機制,積極介入霸凌、受凌及旁觀學生輔導,必要時轉介專業心理諮商人員協助輔導,務求長期追蹤觀察,導正學生偏差行為。若霸凌行為已有傷害結果產生,如屬情節嚴重個案,立即通報警政單位協處及提供法律諮詢,以維護當事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權益,必要時將個案轉介至專業諮商輔導矯治。
伍、執行要項:
一、教育與宣導:
()本校應加強實施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奠定防制校園霸凌之基礎。
1.研編各類教材及充實宣導資料,以利教育實施。
2.將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融入社會及綜合領域課程,並適時於相關課程結合重大事件實施機會教育。
3.結合民間、公益團體及社區辦理多元活潑教育宣導活動,深化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
4.辦理教師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及生命教育相關研習,增強教師知能。
5.參閱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建立法治教育人才庫,做為本校辦理相關研習遴聘參考。
()各年級編寫防制霸凌案例教材及法律彙編。
()配合教育行政機構辦理之各項研習、評鑑、優良選拔及學生才藝競賽等活動,並完成準備規劃並辦理彙整、初審及推薦等作業。
()本校每學期結合校務會議、導師會議(研習)或教師進修時間,實施防制校園霸凌專題報告,強化本校同仁防制校園霸凌知能。
()每學期推動一週為「友善校園宣導週」,並規畫辦理相關系列活動。
()將防制霸凌教育融入各科教學課程設計,使學生均能瞭解自身權益,協助發掘與反映。
()每年1月與6月進行學生生活問卷調查。
二、發現處置:
()由本校同仁主動調查校園霸凌行為,務求真實呈現校園學生學習生活現況。
()本校設立反霸凌投訴電話02-28210702200或諮商室02-28234862,專門處理並受理學生或民眾反映校園霸凌事件,並立即列管處理。
()本校已設置學生投訴信箱,亦將建構反校園霸凌網頁,提供學生及家長參閱,並宣導相關訊息及法規(),遇有投訴,本將責由專人處置及輔導。
()本校發現「高風險」個案學生疑似「霸凌」之行為時,立即列冊追蹤輔導,如發現符合霸凌通報四項要件者,則啟動輔導機制,並依規定通報校安系統。
()學校行政人員、教師,遇霸凌個案時,應主動聯繫學生家長。
三、介入輔導:
()邀請專家學者,定期舉辦全校「防制校園霸凌」研習,鼓勵本校行政與教師同仁參與,並就年度所發生之個案進行研商與精進處理機制。
()結合本區輔導資源中心,提供本校同仁必要防制霸凌輔導諮詢服務。
()宣導本市政府設置之法律諮詢專線(02-27256168),俾便協助本校相關法律專業事務諮詢。
()學生疑似發生霸凌個案,經本校霸凌評估會議確認,符合霸凌四項要件,除即依校安通報系統通報外,並應成立輔導小組,成員包括導師、輔導教師、家長、學務人員、社工人員或校外會、少年隊代表等加強輔導,輔導小組應就霸凌者、受凌者、旁觀者擬訂輔導計畫,明列輔導內容、分工、期程等,並將紀錄留校備查。
()若霸凌行為屬情節嚴重之個案,應通報警政單位協處,並向司法機關請求協助。
()經本校輔導評估後,對於仍無法改變偏差行為之學生,得於徵求家長同意轉介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實施矯正與輔導;本校輔導小組仍應持續關懷並與該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保持聯繫,定期追蹤輔導情形,必要時得洽請司法機關協處及請當地縣市政府社政機構介入協調適當之機構輔導或安置。
陸、一般規定:
一、本校應依據督考單位所訂頒之計畫及專案宣導活動,密集規劃辦理宣教,透過活潑、多樣化活動,建立學生正確認知。
二、各項工作辦理分工(如附件三)。
柒、檢討與改進:
一、本校如發生霸凌事件,應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落實通報。
二、主動發掘校園霸凌事件,並能妥善處理與輔導者,依權責核予適當之獎勵,並予公開表揚。校園如發生霸凌行為,同仁應依法通報,未依規定通報而無正當理由者,將依相關法規懲處(教育人員通報義務與責任如附件四)
捌、經費:由學校透過相關經費預算項下支應。
玖、本計畫陳  鈞長核可後,於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附件一

附件二
立農國民小學霸凌事件輔導工作組織與工作職掌
組別
職稱
姓名
工作職掌
備註
行政組
召 集 人
  -
涂山華
1.工作小組會議。
2.工作小組全部事宜。

執行秘書
輔導主任-
葉青芪
1.綜理工作小組全部事宜。
2.召開個案輔導工作會議。
3.個案輔導工作執行成效。
4.學區各項資源網絡,提升輔導效益。

   
教務主任-
張文侃
1.綜理個案學生學科學習及成績處理事宜
2.檢視個案課業補救教學工作執行成效。

   
學務主任-
胡千晴
1.綜理個案學生生活學習及品格教育事宜。
2.學生輔導與管教辦法之執行情形與成效。
3.校園及學區安全防護網絡。

   
總務主任-
楊紹齊
1.綜理校園安全工作執行。
2.建構校園及學區安全防護事宜。

資料組
   
資料組長-
簡美英
協助個案學生資料建檔工作。

輔導組
   
輔導組長-
郭怡吟
1.個案輔導工作會議各項行政事宜。
2.駐區心理師及駐區社工人員聯繫事宜。
3.各項輔導資源網絡系統的聯繫事宜。

   
專任輔導教師-
薛麗卿

1.分析個案學生行為問題背景因素。
2.執行各項輔導諮商技巧,並提供個案學生及家庭系統處遇方式建議。
3.運用各項學區輔導資源,協助執行輔導諮商工作。

   
級任導師

科任教師

1.家庭訪問,瞭解個案學生家庭系統及行為問題背景因素。
2.執行各項個案會議建議事項,並隨時紀錄學生各項在校學習及生活表現情形。

   
駐區心理師-
郭玲礽
1.析個案學生行為問題背景因素。
2.協助執行各項輔導諮商技巧,並提供個案學生及家庭系統處遇方式建議。
3.建議各項學區輔導資源支援系統,協助執行輔導諮商工作。

   
駐區社工師-
羅守任
1.協助執行家庭訪問,瞭解個案學生家庭系統及行為問題背景因素。
2.協助引進各項學區輔導資源網絡,協助執行個案學生及學庭系統輔導工作。

生活教育組
   
家長代表
協助執行家庭訪問,瞭解個案學生家庭系統及行為問題背景因素。

教師代表
協助瞭解學生平時學習及各相關資料

生教組長
卓裕國
執行輔導工作小組所決議之生活教育及各項管教措施。

附件三

臺北市北投區立農國小防制校園霸凌工作分配表
執行要項
辦理單位
主辦
協辦
一級預防(教育宣導)
研編各類教材及充實宣導資料,以利教育實施。
學務處
各行政處室
各學年教師
將學生法治、品德、人權、生命及性別平等教育融入社會領域及綜合領域,並適時於相關課程結合重大事件實施機會教育。
學務處
各行政處室
各學年教師
結合民間、公益團體及社區辦理多元活潑教育宣導活動,深化學生法治、品德、人權、生命及性別平等教育。
學務處
各行政處室
各學年教師
辦理教師法治、品德、人權及生命教育相關研習,增強教師知能。
學務處
各行政處室
各學年教師
編印各類防制霸凌案例教材及法律彙編。
學務處
各行政處室
各學年教師
配合本教育行政機構辦理之各項研習、評鑑、優良選拔及學生才藝競賽等活動,本校完成準備規劃並辦理彙整、初審及推薦等作業。
學務處
各行政處室
各學年教師
本校每學期結合校務會議、導師會議(研習)或教師進修時間,實施防制校園霸凌專題報告,強化教師同仁防制校園霸凌知能。
學務處
各行政處室
各學年教師
推動防制霸凌教育宣導週,並規畫辦理相關系列活動。
學務處
各行政處室
各學年教師
設置投訴信箱,提供學生及家長投訴,並宣導相關訊息及法規(),遇有投訴,學校應責由專人處置及輔導。
學務處
輔導室
各行政處室
各學年教師
二級預防(發現處置)
學校發現疑似「霸凌」行為時,立即列冊追蹤輔導,如發現符合霸凌通報四項要件者,即應啟動輔導機制,並依規定通報校安系統。
學務處
各行政處室
各學年教師
行政人員、教師,遇霸凌個案時,應主動聯繫學生家長。
學務處
輔導室
各行政處室
各學年教師
舉辦全校「防制校園霸凌」研習。
學務處
各行政處室
各學年教師



執行要項
辦理單位
主辦
協辦
二級預防(發現處置)
辦理防制校園霸凌工作研討及協調會,研擬因應策略。
學務處
各行政處室
各學年教師
本校將結合輔導資源中心,提供各班教師參考運用。
輔導室
各行政處室
各學年教師
參考本市所設置法律諮詢專線,便於協助學校相關法律專業事務諮詢。
學務處
各行政處室
各學年教師
學生遇疑似霸凌,經本校相關會議符合霸凌四項要件,除即依校安通報系統通報上一級單位外,並應成立專案輔導小組就霸凌者、受凌者、旁觀者擬訂輔導計畫,明列輔導內容、分工、期程等,並記錄備查。
學務處
各行政處室
各學年教師
三級預防(介入輔導)
若霸凌行為屬情節嚴重之個案,應通報警政單位協處
學務處
各行政處室
各學年教師
經學校輔導評估後,對於仍無法改變偏差行為之學生,得於徵求家長同意轉介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實施矯正與輔導;個案轉介實施矯正與輔導後,學校追輔小組仍應持續關懷並與該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保持聯繫,定期追蹤輔導情形,必要時得洽請本市政府社政機構介入協調適當之機構輔導或安置。
學務處
輔導室
各行政處室
各學年教師



附件四
教育人員(校長及教師)通報義務與責任部分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2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之行為。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遭受身心虐待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校園霸凌行為,如已達身心虐待程度者,校長及教師身為教育人員,應依法通報,未依規定通報而無正當理由者: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條規定,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二、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如屬違反法令,而情節重大者,得記大過。






















附件五
有關學生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部分

責任性質
行為
態樣
法律責任
備註
刑罰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
依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觸犯刑法者,可能以保護處分代替刑罰,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則視案件性質依規定課予刑責或相關處分。
依刑法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處罰之。
 
依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其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犯亦處罰之。
 
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公然侮辱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責任性質
行為
態樣
法律責任
備註
民事
侵權
一般侵權行為
依民法184條第1項,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侵害人格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依民法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行政罰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8條第1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依行政罰法第9條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有關法定代理人就學生所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部分:

  兒童及少年屬民法第13條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如其成立民事上侵權行為,法定代理人依同法第187條應負連帶責任。